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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义务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

     

校学发〔2006〕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培养学生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感恩意识,增强学生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义务服务队是由学生处组织管理的公益性义务服务队伍。凡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和社会各类奖助学金无偿资助的学生自动编入学生义务服务队。其他学生可以自愿申请,经学院(系)审批后,编入学生义务服务队。
第三条  成立学生义务服务队的宗旨在于带动全校学生积极投身义务服务活动,在实践中进一步增强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他们铭记恩情、刻苦学习,努力成才、回报社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义务服务总队”(以下简称义务服务总队),下设“向日葵义务服务分队”、“唐仲英义务服务分队”、“先正达义务服务分队”、“思源义务服务分队”。各学院(系)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义务服务分队”(以下简称义务服务分队),各分队成员不含向日葵助学金、唐仲英奖学金、先正达奖学金、思源奖助学金受助学生。
第五条  义务服务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学校公开招聘学生担任,由学生处配一名指导教师,服务总队队员由各义务服务分队队长组成。义务服务分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各学院(系)推荐选拔产生,并配一名指导教师。
第六条  义务服务总队的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义务服务总队各项规章制度;
2、讨论、决定义务服务总队的重大事项,制定工作计划;
3、参与各分队建设工作,对各分队工作计划、活动安排方面提出意见;
4、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5、检查、督促各分队开展工作,协调各分队之间的关系;
6、每学期对学生义务服务分队队长进行培训。
第七条  义务服务分队职责:
1、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义务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学院(系)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服务分队管理办法,报义务服务总队备案;
2、讨论本分队的有关事宜,制定本分队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本分队成员开展工作;
3、督促、检查本分队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制度的落实情况,按期向总队反馈活动开展情况,并做好活动的备案工作;
4、建立分队成员基本信息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组织服务分队成员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
5、每学期对学生服务分队成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分队成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工作与考核
第八条  义务服务队日常服务活动范围:
1、参加各类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
2、参加校内义务服务活动,如:打扫公共卫生、植树、环保、校园文明督导、清理课桌文化、校园广告等;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组织捐款、捐物、义务助教、帮助孤寡病残教职员工和患病学生等。
第九条  各义务服务队成员平均每周参加义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由各义务服务分队指定人员进行考勤。
第十条  每次活动结束时,各义务服务分队带队同学负责统计成员的出勤情况或由相关部门盖章证明。
第十一条  义务服务分队每月统计一次成员的考勤情况,并报校义务服务总队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义务服务队成员参加各项活动时,要求统一佩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义务服务队的标志,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着装整洁,行为得体。
第十三条  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学校每年评选一批先进个人,授予“义务服务队优
秀队员”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义务服务队成员参加服务活动时间不足规定时间80%(含80%)的,予以批评并取消其下年度各种无偿资助申请资格。工作时间不足规定时间50%(含50%)的,停发资助,并取消其下年度各种无偿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对未经学生处批准使用学生义务服务总队名义开展活动者或在义务服务过程中不听从老师安排,做出有损学校声誉行为者,学校将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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