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发[2005]3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各层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负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够处分条件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多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十)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国家有关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三)利用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以及采用播放录音、演讲、网络信息等手段,进行造谣、传谣或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煽动、组织、策划罢餐、罢课、罢考、绝食的;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等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
(七)未经批准,以学校、学院(系)或各级组织的名义开展有损集体声誉活动的。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较轻伤害(如红肿、淤血、无需缝合的皮外伤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多处伤害或要害部位(如头颅、五官、内脏器官、下身等)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如需缝合的伤口,出现骨折,造成他人当场昏迷不醒、休克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或结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虽未参与打架,但挑起或鼓动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或虽未参与打架,但致使事态扩大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伤势轻重的判定,应视当时伤情确定,医院证明是重要判定依据。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酗酒,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偷窃:
1、对偷窃者,根据作案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者,参照偷窃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侵占、诈骗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或参加聚众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为首者或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危害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学校科研设施,损坏科研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窨井盖或施工防围等公共设施,影响交通、施工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涂写污秽语言或涂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信息或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观看、阅读、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阅读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宿舍有关规定妨害管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自在宿舍做饭、私拉乱接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拨打骚扰电话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宿舍内向外扔酒瓶、热水瓶等杂物,以及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燃烧物品等未造成后果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安全和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无故夜不归宿或私租民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伪造、涂改证件和学习成绩或重要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冒充本校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组织学生集体旅游,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张贴、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贩卖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侵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组织代写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存在金钱交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冠用其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其资助基金项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无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分别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在未离校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依据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对所犯错误事实的陈述材料;
(二)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三)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四)学生处分登记表;
(五)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六)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和有关部门查证,一般由学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学生处分登记表、违纪者的认识材料和学院(系)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部门要安排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院(系)内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调查;涉及跨学院(系)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与保卫处、学生所在学院(系)共同调查;学生与教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学生所在学院(系)和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三)违纪事件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学院(系)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系)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有关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后,上报学校审批。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系)负责送交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30日后视同送达。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申诉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特殊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和保卫处负责护送回家。对执意不离校者,由学校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处分材料,分别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校按规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校团委。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耽误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参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学生违纪处分,不等同于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和本处分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发[2003]2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