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研室、办公室: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管理办法》和《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监考费、阅卷费、考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管理办法
2、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监考费、阅卷费、考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外 语 系
2016年4月18日
附件1: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管理应当坚持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每个环节必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第二章 报名的组织
第三条 省组委会下发关于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的相关通知后,教学秘书应及时草拟组织我校学生报名的文件,经分管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发文。
第四条 教学干事应当按照我校关于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报名的文件要求认真汇总各学院递交的报名学生信息、仔细清点报名费用,确认无误后按照省组委会的要求将报名费用汇至全国组委会的指定账户,剩余的资金必须在考试报名结束后一周内交至校计财处。
教学干事应当长期妥善保管全国组委会出具的汇款票据和校计财处提供的收款凭证,以备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第三章 第一监考的落实
第五条 第一监考由大学英语第一教研室和大学英语第二教研室每年轮流负责落实。
第六条 负责落实第一监考的教研室的全体教师(不包括外出进修、出国等人员)原则上都必须参加监考,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其自行联系系内其他任课教师代为履行监考职责,并须事先征得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同意,否则视为拒绝完成系上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负责落实第一监考的教研室所能安排的第一监考人数不能满足考试需要时,由该教研室主任自行联系其他教研室解决,其他教研室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八条 负责落实第一监考的教研室主任应当在考试的两周前向教学秘书递交所有的第一监考名单。
第九条 第一监考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年底教研室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其他考务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教学秘书应当在考试的两周前草拟《监考须知》和《考务工作安排》,联系确定考场、第二监考和听力测试放音人员。
教学干事应当在考试的一周前制作、发放准考证。
第十一条 省组委会将赛题册和光盘邮寄到我校后,教学秘书和教学干事应当及时核查数量,并将其与考生名单、答题卡等材料按照考场号分别装入不同的试卷袋,同时必须做好存放、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分管系领导在考试前三日内召开考务和阅卷工作培训会,所有的第一监考都应按时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程序。
教学秘书应当协助分管系领导事先准备会议培训内容,并做好会议通知、培训资料发放、会场考勤等工作。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十三条 第一监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袋,并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接、打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但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场座位号逐个收卷,认真清点答题卡、试题纸等材料的份数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才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以上材料由第一监考负责带离考场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阅卷工作应当遵循“谁(第一)监考、谁负责”的原则。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其自行联系系内其他任课教师代为履行阅卷职责,并须事先征得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同意。
第十八条 阅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务必做好认真、细致、公正、准确。
第十九条 阅卷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的两日内将试卷的评分结果送交教学干事。
第二十条 教学干事应当依据考生成绩和组委会的规定,评选出参加决赛的选手以及获二、三等奖的学生,并将名单及时上报省组委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秘书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考务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的劳务费用发放表上报校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组委会关于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系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监考费、阅卷费、考务费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在组织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监考费、阅卷费、考务费的发放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和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考费、阅卷费、考务费的发放从我系上缴给学校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报名费中支出。
第三条 教学秘书应当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制作监考费、阅卷费、考务费发放表,经系上审核后报校计财处发放。
第四条 相关费用的发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
监考费:每人100元
阅卷费:每袋(考场)150元
考务费:每人200元
第五条 相关系领导应当对监考费、阅卷费、考务费的发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该款项的科学、合理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系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