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常委会2017年6月2日讨论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学校统战工作大格局,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统一战线工作”,是指学校党委下属各党委(党总支)应该开展的统一战线工作,重点在学院(系、部、所)等党外知识分子较为集中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条书记是基层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党委(党总支)设统战委员1人,原则上由书记亲自兼任。
第三条 各党委(党总支)应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学习统一战线重要政策,研究讨论本单位统一战线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基层统一战线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党委(党总支)可结合实际拓展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法。
1.熟悉《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及中央、省委、学校党委有关统一战线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规定,掌握统一战线工作的方法,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2.执行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工作制度,用符合规定、合理有效的方法做好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外人士联谊交友工作,配合校领导做好涉及本单位党外人士的联谊交友工作。
3.执行学校支持和鼓励党外知识分子发挥作用制度,采取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有效措施,为本单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特约人员以及其他党外知识分子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社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就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建议,邀请党外人士代表参加本单位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4.配合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做好物色、培养、考察、推荐、选拔工作,落实好把一部分优秀人才留在党外的政策。在任党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处级以上干部以及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统战部掌握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如拟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应事先征求组织部和统战部意见,如拟加入民主党派的,应事先征求统战部意见。
5.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民主党派发展成员的考察鉴定、审核把关工作,为本单位民主党派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服务等必要保障。
6.配合校党委统战部、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保卫部,以及国际处等部门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做好国家少数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关心本单位少数民族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提供人文关怀,解决实际困难。关注本单位信仰宗教师生的思想及活动状况,宣传国家宗教政策,掌握宗教工作方针,做好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工作。
7.掌握在本单位工作或来本单位访学交流的华人华侨、归侨侨眷、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关注他们的思想倾向,鼓励他们回国服务,为他们创造有利于更好发挥作用的条件。关心、关注本单位往来港澳台和海外人员的情况,及时与党委统战部、国际处等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帮扶工作,防止被境外敌对势力拉拢、渗透和利用。
8.配合校党委统战部、宣传部做好本单位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积极挖掘和报送本单位统战工作好的经验、统战人物优秀典型、统战领域先进事迹,就加强和改进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9.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基层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党委统战部对基层统一战线工作进行指导,对基层统一战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